“一带一路”之菲律宾投资法律风险防范

by 闫鹏和 中银律师事务所

“抓住今天,才能不丢失明天。” ——菲律宾谚语

一、投资菲律宾正当时

菲律宾是中国十分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和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随着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发展变化,中菲两国的经贸往来和双向投资越来越多。中国已然成为菲律宾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游客来源国。

 

菲律宾政府积极通过立法,持续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努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截至目前,菲律宾政府已经设立了277个运营中的经济区(ECONOMIC ZONES),还有已经宣告的108个经济区。菲律宾政府通过BOI[1]和PEZA[2]两大机构落地了一系列财政激励政策和非财政便利条件。

 

中菲关系最近三年的发展可谓是“天时地利人和”。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与杜特尔特总统推出的“大建特建”规划高度契合。最近三年,在两国元首的关心支持下,两国已启动一系列重大合作项目,有中国国家电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有中信重工与上市公司在菲落地的水泥和矿业项目,也有中国人在当地购房置业的民生项目。正在落地的克拉克新城(New Clark City)项目,值得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留意。

 

随着两国关系的持续改善和政策进一步明朗,未来菲律宾的投资机会将被持续发掘,终将造福中菲两国人民和区域经济体。

 

二、菲律宾的历史与法律体系

“反以观往,覆以验来;反以知古,覆以知今;反以知彼,覆以知己。 ”

——引自《鬼谷子﹒反应第二》

菲律宾历史上经历过漫长的殖民时期,先后经历了西班牙殖民统治(1565年至1898年)、美国殖民统治(1898年至1946年)以及短暂的日本占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即1935年至1946年),直至1946年菲律宾获得完全独立。复杂的历史情况对菲律宾文化影响深远。例如,菲律宾的官方语言是以他加禄语为基础的菲律宾语、英语。至今,在菲律宾使用的一些词汇和用语,依然包含了西班牙语[1]甚至是日语的元素(例如,菲律宾这个名字,就是从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的名字音译而来)。另外,由于来自中国东南沿海的侨胞比较多,当地人很多会说闽南语。

 

菲律宾的法律体系受英美法系、日本法系的影响比较大。菲律宾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判例、习惯法、伊斯兰法、法令集、判令集等。通常情况下,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成文法优先于普通法。然而,司法决定(例如,法理或判例法)——特别是菲律宾最高法院的决定(适用或解释法律或宪法)是菲律宾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具有与成文法相同的权威。

 

一般认为,菲律宾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混合体,其在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刑法这些部门法中,大陆法系的传统起主导作用;而在宪法、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税法、保险法、劳动法、金融法方面,英美法系的原则有着显著的影响。

 

三、投资菲律宾应特别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  菲律宾关于土地和房产的法律制度

 

根据菲律宾宪法的规定,外国人不得在菲律宾购买土地,但外国公民或公司可以先成立一家菲律宾公司。 公司的股权外方占40%以下(含40%),菲方占60%以上(含60%),并且公司至少有5人,公司成立后,必须在菲律宾开立主要的公司银行账户。该公司在购买菲律宾土地前,须得到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的许可,才可进行土地买卖的交易。

 

菲律宾《投资者租赁法案》(第7652号共和国法案)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租用商业用地最长不超过50+25年(过去规定为50年)。根据该法,任何到菲律宾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遵守菲律宾法律和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租赁私人土地。

 

菲律宾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但允许外国人购买高层住宅,不能购买别墅。具有双重国籍的菲律宾人可以100%拥有地产权,但必须是在菲律宾出生后,移民到其他国家并取得他国身份者。菲律宾土地管理部门除了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局外,还有其他部门,如房产与城市发展协调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署等,这些部门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土地的使用。菲律宾法院也有权利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明。

 

2.  菲律宾对外商投资的监管与限制

 

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所有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公司、合伙或组织行使管辖权和监督权。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通过实施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监管和促进在菲投资。BOI每年向菲律宾总统推荐一项投资优先计划,该计划明确了菲律宾的优先投资领域。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PEZA)对特殊经济区和工业区投资进行监管,并通过实施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促进此类投资。菲律宾中央银行(BSP)对银行和行使准银行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能包括外国股权投资和合格外币贷款登记,使商事企业得以从菲律宾银行体系中获得外汇。

 

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没有当地合作伙伴的情况下在菲律宾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但前提是菲律宾宪法或法律并未要求该类业务全部或部分由菲律宾国民所有。菲律宾总统不时发布的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列明了仅限菲律宾公民或全部或部分由菲律宾国民拥有的实体进行投资的领域。目前适用的是菲律宾总统于2015年5月发布的第十版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菲律宾公民须拥有至少60%的股份以及表决权,不少于60%的董事会成员是菲律宾公民。

 

3.  菲律宾的劳工和就业政策

 

菲律宾《宪法》和《劳动法典》要求国家“给予劳动者完全的保护,无论国内国外,有组织或无组织……”,并规定了自行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和平一致行动、雇佣期保障、人道的工作条件和基本生活工资的权利。

 

(1)工资和劳动标准规定

 

菲律宾执行最低工资和劳动标准制度,由各个地区的地方工资和生产力三方委员会负责制定该地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下限。例如,国家首都区(National Capital Region,”NCR”)非农行业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五百一十二比索(₱512.00)。

 

(2)  非居民外籍人士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

 

根据《劳动法典》,所有拟在菲律宾从事有偿工作的外籍人士均应向DOLE申请并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AEP)并向移民局(BI)申请工作签证。工作签证的一般类型为预先安排就业签证或《菲律宾移民法案》第9(g)章项下的“9(g)签证”。9(g)签证的最长有效期是三(3)年(可续期)。外国人可以向BI申请临时工作许可(PWP),以便在申请9(g)签证的同时合法地开始工作。拟在菲律宾工作不超过六(6)个月的外国人还可以向BI申请特殊工作许可(SWP)。持有SWP的外籍人士仍然需要持有旅行签证并定期更新。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菲律宾经济特区管理局(PEZA)和投资委员会(BOI)注册的实体可以聘用的外籍人士存在数量限制。

 

【限于篇幅,关于菲律宾投资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本文暂不作涉及。】

 

四、呼吁建立海外投资风险立体式防控体系

 

“物有自然,事有合离。有近而不可见,有远而可知。”“巇始有眹,可抵而塞,可抵而却,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

——引自《鬼谷子﹒抵巇第四》

 

人和事物的发展有时相合,有时背离,就像事物自然而生一样,非人力所能够控制。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东道国、与商业伙伴之间、与所处的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以菲律宾为例。17世纪在西班牙统治时期,菲律宾曾发生数次大规模屠杀华人事件,不过类似情况今后应该不会再发生,因为现今环境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近年来国人在海外的社会形象和人身安全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例如,2019年2月9日,一名中国女留学生在马尼拉电车站用“一碗豆花”泼向警察,引起了轩然大波,事件挑起当地民众反中情绪,菲律宾副总统莱妮·罗布雷多(Leni Robredo)更表示,该女学生“侮辱所有菲律宾人”,很多人也曾担心这个事件会引起反中反华等民族主义情绪。

 

另外,菲律宾在对中、美非对称相互依赖关系中的敏感性与脆弱性更强,这使得它不得不在中美之间保持动态平衡。菲律宾政府一方面很希望借助中国投资提升国内基础设施状况、改善民生,但另一方面由于中美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影响,菲律宾政府也不得不综合平衡各种压力和影响。菲律宾政府的有关立场难免会影响到中国在菲投资环境的稳定性。

 

综上,中国企业因为“一带一路”和“走出去”发生的法律纠纷和安全事件屡见不鲜,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当地政治环境不稳定财产被强制征收,有的是因为签署了不熟悉的法律文件最后在国际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有的是因为东道国政府享有“管辖权豁免”,有的是因为东道国存在“外汇管制”,当事人赢了官司钱却拿不回国,还有的是因为投资者不了解东道国当地习俗和不尊重当地文化进而被社会事件所波及。

 

根据中银律师多年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丰富经验,笔者认为,化解海外投资纠纷和规避海外投资法律隐患,国际企业应该搭建“企业内控-外部顾问-政府配套”三位一体的立体式风险防范和化解体系。

 

首先,“走出去”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内控体系,应该让懂得国际法律规则、精通国际会计准则、了解业务背景和专业技术的人才充分参与到企业的重要决策过程。随着以“中兴事件”为代表的合规案例的显现,企业合规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成本也在节节攀升,必须引起国际企业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君不见,最近几年,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the "CCO")和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 the “DPO”)已经成为国际人才市场争抢的高端和稀缺人才。

 

其次,“走出去”的企业要“会用”“用好”外部顾问,包括跨境律师、跨境投行以及其他咨询和智囊机构,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判断。《鬼谷子﹒符言第十二》有云:“以天下之目视之,则无不见;以天下之耳听之,则无不闻;以天下之心思虑之,则无不知。”近年来,一些主要国家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海外商业贿赂法案,联合国以及个别国家颁布的制裁名单,以及欧盟在2018年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等,都对国际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相当高的挑战。过往成功的存活模式在今天不一定走得通。国际企业需要紧跟形势变化,借助外脑,创新求变,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紧紧依偎在强大祖国的怀抱。通过久久为功的大国外交努力,中国政府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多数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层面密切双边沟通和合作,增进互信,创建了十分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政府已经加入和签署了大多数主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与主要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议,并在国内积极推动海外投资保护制度的配套立法工作。充分利用这些宏观条件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成功关键。另外,建议“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充分利用好中国驻外使领馆、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国内外各种商会和国际组织的网络体系和资源,加强沟通,寻求帮助,防范风险于未然。预祝中国企业大胆地“走出去”,安全地“赚回来”。中银律师将持续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BOI,全称为PHILIPPINE BOARD OF INVESTMENTS,即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是贸易和工业部(DTI)的附属机构,是负责促进菲律宾投资的主要政府机构。

[2] PEZA,全称为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即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隶属于贸易和工业部,是菲律宾政府机构,其任务是促进投资,扩大援助,注册,激励和促进投资者在菲律宾总统宣布为PEZA经济特区的全国选定区域内的业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