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格力举报奥克斯隐射的三大法律问题

by 贡小娟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事件发展

6月10日16:08,格力电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举报信》,并@中国市场监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实名举报奥克斯空调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月10日20:08,奥克斯空调官方回应:格力举报不实,采用诋毁手段,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6月10日21:33,格力电器官方微博再次发声:用事实说话!我们已准备好充分证据提供监管部门,并视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6月10日23:4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对此高度关注,已于当日下午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尽快调查核实,将依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宿怨已久

格力方面曾表示:仅2015年至2017年,奥克斯公司被格力电器起诉的专利侵权数量就达15个。除此之外,自2010年至今,奥克斯公司通过各种不正当方式挖走格力电器300余位研发、质检等部门的核心骨干人员。

2017年5月12日,格力电器曾以奥克斯包括 2017 年新品雅典娜系列等空调在内的 30 余款仍在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奥克斯侵权并判决赔偿 1.1 亿元,创下国内家电行业专利索赔金额之最。

2018年4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格力诉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6个案件进行宣判,3个案件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奥克斯共计赔偿格力4600万元。

 

三、格力举报奥克斯是否涉嫌侵犯奥克斯名誉权

(一)法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

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连,法人名誉一旦受损,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和生存发展。

(二)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通常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者通过报纸、电台、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不实评论而损害企业名誉权;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侵权四要素来综合认定。

(三)格力是否涉嫌侵犯奥克斯名誉权需待有关权利机关审查确认

具体到本事件,关键在于格力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证明奥克斯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虽然格力电器在举报中称“经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验证,奥克斯8个型号空调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然而,该检测报告系格力电器单方委托出具,该检测机构有无资质、是否具备相关检测能力、检测产品是否系奥克斯生产、检测机构是否和格力电器存在利害关系、检测结论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需经法庭质证或经监管部门审查确认。

昨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尽快调查核实,吃瓜群众只需拭目以待,如最终调查结果和格力电器方委托检测结果一致,则格力举报属实,不侵犯奥克斯名誉权。

四、格力举报奥克斯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一)何为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15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混淆、强制交易、政府机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串通招投标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

2.实施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格力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1.格力举报奥克斯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奥克斯生产的空调产品质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宣传相符,决定格力举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格力以此二条法律依据为由,举报竞争对手奥克斯,如果举报内容虚假或伪造,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举报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还在于奥克斯8个型号空调产品能效比和制冷消耗功率的最终检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与宣传的相符,有无违反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强制性标准及《产品质量法》之规定。

  

五、如格力举报属实,奥克斯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格力在《举报信》中提到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内容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格力在《举报信》中提到的《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内容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格力指控属实,奥克斯将面临责令停产、销售,巨额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构成单位犯罪,对奥克斯处以财产刑的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结语

1.自古商场如战场,格力电器毅然决然将奥克斯送至风口浪尖之巅、生死存亡关口,董小姐果真杀伐果断。

2.打铁还需自身硬,如奥克斯产品质量过硬,风浪再大也不怕,危机亦是转机。

3.无论此战孰胜孰败,如果空调质量能得到提升,最终受益的还是咱们吃瓜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