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融资一点通 ——从Term Sheet开始(下)

by 优客工场

本篇为初创企业融资一点通——从Term Sheet开始(下)篇,分别对优先清算权条款、赎回权条款、领售权条款、否决权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六、优先清算权条款

范例“一旦发生公司清算事件,投资人有权优先从可分配款项中获得投资本金加上年[*]%的内部收益率,剩余的全部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给所有股东。”

优先清算权解决的是在公司发生清算事件时剩余资产的分配问题。投资人如享有优先清算权,则剩余资产在向投资人作优先分配后,再按照约定进行二次分配。

关于优先清算权的谈判要点有:

1、对“清算事件”的认定

优先清算权中提及的“清算”并不仅限于公司法意义上的清算,发生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占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可以被视为清算“清算”事件的范围需在投资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2、投资人的参与分配权

关于投资人在获得优先分配后,是否参与二次分配,主要有三种形式:(1)无参与权:即不再参与后续分配;2)完全参与分配权:即投资人在获得优先分配后,还有权利参与之后剩余资产的分配,上面给出的范例就是这种类型。

实践中,为了平衡投资人与创始人的利益,还出现了一种附上限参与分配权:即投资人在获得优先分配后,有权利参与之后剩余资产的分配,但是,如所获分配达到一定上限,将不再参与剩余资产的分配。

 

七、赎回权(回购权)条款

赎回权是指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目标公司或其原始股东按照投资额加上一定的溢价赎回投资人持有的股权,即在目标公司的业绩达不到期望值或在其他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要求退出的一种方式。

范例“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资完成后[]年内实现合格IPO并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或控股股东赎回全部或部分股份。赎回价格为投资金额加上每年[]%的内部回报率。”

基金都有一定的存续期,当基金面临到期,但又无法通过公司上市或被并购进行退出时,通过行使回购权能够保证有一个退出的渠道。投资人可能同时投入多个项目,投资一家公司的目的就是看好公司的上市前景,使得自己的投资借助资本市场的东风获得更高的收益。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被投公司无法进入资本市场,失去耐心的投资人也会要求退出。

回购权的谈判要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回购权行使的时间

最常见的回购权触发条件是“公司在获得融资后,[x]年没有上市或挂牌”,具体年限创业者可以和投资人进行协商。

对于基础条件相对薄弱的初创企业来说,可能短期内无法完成上市或挂牌目标,因此,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其他回购权触发条件。

2、回购权的行使对象

通常来说,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或控股股东来赎回其持有的股权。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东股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由控股股东回购股权,从实际操作上来说更为便利。

3、回购价格

一般来说,投资人要求回购的价格为初始投资额加上一定的投资回报率。内部回报率的确定就是双方博弈的过程,通常来说会在 8%-15%之间。

 

八、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这一条款意味着投资人可以单方决定把整个公司卖掉,因此,创始团队应当谨慎对待,近年来同意给予这种权利的创始团队越来越少。

对于要求这样权利的投资人,主要有两种缓和方案:第一是设置行权的门槛,要求卖掉公司的估值不能低于一定的门槛,例如不低于此次投资对公司估值的 3 倍;第二是将行权主体设置为投资人+创始人,只有在双方都同意时才能出售公司,这样被拖带出售的对象就变成了公司的小股东。

 

九、否决权条款

否决权条款是指在投资人进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不管持股比例大小,投资人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时对某些决策事项有单方的否决权,一般约定在董事会进行决策时适用

范例:公司董事会会议须在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出席时方可召开。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包括投资方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批准,方为有效。

一票否决权不是针对要决议的所有事项,而是条款中约定好的重大事项,如果不是重大事项,那么不适用一票否决,直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投资人要否决权是为了保障投资安全,避免创始团队出现极端损害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但投资人过多的否决权可能会影响到创业公司的决策效率,因此创始团队与投资方可以在保障投资安全的情况下,商量出一个灵活的机制。

 

十、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员工在从公司离职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不得创立竞争性公司或为其他竞争性公司工作,不得将公司客户带给新的雇主,不得劝诱公司的员工和客户背弃公司。

对于竞业禁止条款,融资双方谈判要点有:

1、竞业禁止的对象

竞业禁止条款的目的在于对人的防范,防止离职的核心人员对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此条款要求关键人员在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从成本控制角度考虑,通常竞业禁止的对象仅包括创业者、管理团队和重要的研发、销售人员,而不会涵盖公司的所有人员。

2、竞业禁止的期限

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2年是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而6个月至1年是比较常见和合理的

3、经济补偿标准

离开公司的创业者或核心员工丧失从事自己熟悉、有专业技能的工作机会,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是非常合理的。通常的补偿方案是不低于正常的工作报酬,当然创业者也可以争取更为优厚的补偿。

 

 

本文由北京观曜律师事务所供稿,观曜是一家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精品律所,同时也是优客工场认证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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